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提升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质量与服务效率,促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和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精准匹配,根据《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办字〔2023〕4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保护中心面向安徽省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领域调整),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业务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省保护中心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省保护中心完成登记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安徽保护中心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创新主体便捷地获得预审服务。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预审服务,不影响其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备案主体申请
第六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省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产业领域一致,并具有真实的研发投入和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至少需要有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以下简称“精准服务重点备案主体”)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省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三)《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2);
(四)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参保人数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省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递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布,备案通过后的企事业单位方可在省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信息变更后的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条 省保护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档案信息复核等主动管理工作,备案主体需根据省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备案主体未完成信息复核的,暂停预审申请。备案主体连续两年未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登记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省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申请登记,经审核通过后,可在省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系统内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预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未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3);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四)《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附件4);
(五)省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号、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专利预审管理
第十五条 省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总体要求,维护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相关权益,规范专利预审业务相关行为,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签署《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2)或《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附件4),认真阅读《专利申请须知》(附件5),承诺在申请或代理专利预审案件过程中,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省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代理机构登记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对发生在辖区外的明确严重违规行为,参考本办法实行联合惩戒。
省保护中心积极引导推动代理机构申请纳入“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无特殊情由,保护中心不再接受“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保护中心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大幅度修改、反复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预审申请案件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
(三)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四)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员要求完善后重新提交的不计入);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不符;
(六)提供的研发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发明创造真实性的;
(七)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一的;
(八)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保护中心予以提醒,当前申请案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省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或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的;
(二)在收到省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进行正式申请;
(三)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受理后,未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专利预审服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进行复核;
(四)在未收到省保护中心预审结论期间,已将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
(五)因其他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省保护中心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等问题,导致初审阶段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未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附件6)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附件7)要求进行自检导致初审阶段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三)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四)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答复或补正文件;
(五)未在《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2)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六)违反《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2)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七)未向省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主动撤回;
(八)其他因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暂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首次提醒,再次出现的;
(二)提交虚假研发证明材料的,或单个或多个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的;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或低质量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
(四)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案件加快标记被暂停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一年以上:
(一)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向省保护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四)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反馈情况: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预审案件;
(四)向省保护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五)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省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违反专利预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省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省保护中心不予受理或预审不通过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省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被暂停服务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期满后可向省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省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人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企业)将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2个月内向省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3 件及以上,可暂停该备案主体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通过专利预审获得授权的专利未维持2年,且无特殊理由的,可暂停该备案主体预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省保护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或参加省保护中心开展的有关培训、交流、调研、服务评价等工作,对不服从或不配合省保护中心管理的,可暂停该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预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时需严格规范宣传内容,不得出现“官方指定代理”、“内部渠道”、“包授权”等误导性用语,在宣传中保证受众了解到快速预审服务的公益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省保护中心发布的各项信息,配合省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2024年8月1日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布的《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2.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3.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4.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5.专利申请须知
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
7.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
附件1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编 | |||||
所属行业 | 新材料产业:□先进钢铁材料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 □前沿新材料 □新材料相关服务 □其他(标注说明: ); 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产业 □先进环保产业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节能与环保服务 □其他(标注说明: ) | |||||
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 □国防军事企业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香港企业 □澳门企业 □台湾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事业单位 □科研机构(院所) □高等院校 □医院 □其他(标注说明: ) | |||||
单位类型 | □规模以上企业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上市企业 □科创板上市公司 □中小版上市公司 □涉及对外贸易企业 □外省到本省注册企业 □其他(标注说明: ) | |||||
行政机关认定的 单位荣誉 | □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双创企业 □专利密集型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独角兽企业 □老字号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平台) □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中心) □省实验室 □省重点实验室 □三首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 □国家级院士工作站 □省级院士工作站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其他(标注说明: ) | |||||
通信地址 | ||||||
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手机 | |||||
单位人数 | 合计 | 管理人员 | 研发人员 | 普通员工 | ||
近三年研发投入 (万元) | 合计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近三年新产品发布频次(次/年) | 平均值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近三年销售收入 (万元) | 合计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知识产权信息 |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 |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数量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专利申请量 (件) | 发明 | 专利授权量 (件) | 发明 | 有效专 利量 (件) | 发明 | |||
实用新型 | 实用新型 | 实用新型 | ||||||
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 | ||||||
申请总量 | 授权总量 | 有效总量 | ||||||
知识产权运用 | 转化实施数量(件) | 许可数量(件) | 转让数量(件) | 质押融资数量(件) | 融资金额(万元) | |||
知识产权 维权次数(件) | 行政机关或法院 | 自行和解 | ||||||
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万元) | 平均值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近三年知识产权经 费投入占研发投入 的比值(%) | 平均值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近三年是否具有非正常申请专利记录 | □是 □否 | |||||||
获奖情况 | 中国专利奖 | 省市区专利奖 | ||||||
其他 | ||||||||
申请单位知识产权意识与管理 | ||||||||
是否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 | □是□否 | 是否承担省企业专利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 □是□否 | 是否承担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 | □是 □否 | |||
申请备案单位声明 | ||||||||
口 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口 已经提交并遵守《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口 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 ||||||||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及盖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意见及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申请人(备案主体) (单位名称)自愿在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请求获得省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承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并向省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并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将相关证明文件在申请日一并提交。申请人承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以下情形的专利预审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申请人承诺在收到省保护中心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该专利申请;未收到预审结论通知书,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该专利申请。
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
十一、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
十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三、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四、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积极予以配合。
十五、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等情形。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十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经省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预审申请文本一致。
申请人(备案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机构名称 (盖章) | 机构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注册地址 | 机构性质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
单位人数 | 执业专利 代理师人数 | |||||
上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数量(件) | 发明 | 实用 新型 | 外观 设计 | |||
上年度代理专利的授权数量(件) | 发明 | 实用 新型 | 外观 设计 | |||
代理专利申请获奖情况(项) | 中国专利奖 | 省市区专利奖 | ||||
代理机构承诺: 1.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2.已经提交并遵守《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3.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申请单位盖章(如为分支机构,另再加盖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 ||||||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4
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我单位名称为 ,代理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业务。我单位声明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自愿从事专利预审业务,遵守省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承诺在代理专利预审案件过程中,遵守省保护中心发布的《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专利申请须知》和《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
三、明白专利预审对专利申请材料有较高的要求,将确保提交的预审材料符合省保护中心的要求,承诺所代理的案件提交前均按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进行了自检,并随案提交自检人签字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接受因形式问题过多而被退回的情形。
四、理解预审时限要求较高,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预审意见,如超期未答复的,接受案件被视为撤回或预审不合格的处理结论。
五、理解预审过程中,省保护中心可能只提供一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机会,对于修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案件,会做出预审不合格的决定。
六、由于快速审查通道对提交材料有特殊的格式要求,承诺将根据省保护中心的要求格式提交预审材料,并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时以XML格式提交。
七、预审合格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完成缴费并将申请号反馈给省保护中心,超期提交、未及时缴费或反馈申请号的,会造成无法加标的结果。
八、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应与预审合格文本一致,否则省保护中心不予加标。
九、确保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没有形式问题,如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形式问题,将会被去标进入普通通道审查。
声明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专利申请须知
第一条 通过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享受省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并接受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申请人应在省保护中心完成备案,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及申请领域应符合省保护中心的要求,属于省保护中心目前受理的分类号范围。
第三条 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本须知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的;
(三)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附件6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明/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
预审案件基本信息 | |||
发明/实用新型名称 | |||
简要概括核心发明点(100字以内) | |||
自检内容 | |||
类型 | 自检项目 | 结果 (符合填√) | |
总体 | 真实性 | 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构、编造技术内容的情形; | |
一致性 | 2.申请文件中,发明名称(包括角标格式)、申请人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姓名等填写一致; | ||
清晰性 | 3.申请文件中,公式、图片、表格、盖章等均需清晰可辨。 | ||
专利请求书 | 1.准确填写发明人姓名、第一发明人国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 ||
2.准确填写所有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 | |||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准确填写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师姓名、资格证号、电话号码(代理师电话需填写区号),并勾选“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且联系人应当是申请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 |||
4.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仅限发明专利); | |||
5.勾选“根据专利法第35 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仅限发明专利); | |||
6.勾选“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 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 |||
7.说明书有附图的,必须指定摘要附图,且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要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 |||
8.提供总委编号的,准确填写总委编号; | |||
权利要求书 | 1.主题名称清楚正确; | ||
2.不存在明显单一性的问题; | |||
3.独立权利要求不存在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 |||
4.权利要求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
5.引用关系正确,不存在非择一引用、多引多等引用关系的问题; | |||
6.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致; | |||
7.含有公式的,公式中的相关符号都有明确的释义; | |||
8. 同一部件的附图标记一致; | |||
9. 不存在“所述”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 | |||
说明书及附图 | 1.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如有附图)、具体实施方式,且上述标题前不应有段号; | ||
2.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存在插图、含图表格; | |||
3.说明书附图说明与附图一一对应(不存在缺图、缺附图说明、多余附图、相同附图); | |||
4.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 |||
5.发明申请的说明书中不能出现“本实用新型”字样; | |||
6.说明书中采用的英文简写有本领域公知的明确含义; | |||
7.说明书中不存在与技术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涉及政治、社会敏感话题的内容、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或商业性宣传用语; | |||
8.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存在提及表格,但无表格的情形; | |||
9.说明书中不存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引用语; | |||
10.附图用阿拉伯数字正确编号、图号后没有多余的文字注释。 | |||
说明书摘要 | 1.摘要的字数符合要求(字符数300字以内); | ||
2.摘要中不存在商业性宣传用语; | |||
3.发明申请摘要中不能出现“本实用新型”字样。 | |||
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 | 1.电子形式委托书填写的委托信息应与扫描文件一致,并勾选一致性声明; | ||
2.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电子形式委托书和扫描件的委托人均应包括全体申请人;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签章须正确有效。 | |||
填表说明:
一、该自检表(需盖章)为专利申请预审的必交材料,请认真自检,所列自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方可提交预审。
二、该自检表除表头“发明名称”及“核心发明点”外,其它需手填。
三、若同一申请存在三处以上(含三处)有悖于自检结果的,将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自检单位(需盖章): 自检日期:
自检人姓名: 自检人联系电话:
附件7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
预审案件基本信息 | |||
专利名称 | |||
产品设计领域 | |||
自检内容 | |||
类型 | 自检项目 | 结果 (符合填√) | |
总体 | 真实性 | 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构、编造技术内容的情形; | |
一致性 | 2.申请文件中,专利名称(包括角标格式)、申请人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姓名等填写一致; | ||
清晰性 | 3.申请文件中,图片或者照片、盖章等均须清晰可辨; | ||
专利请求书 | 1.产品名称符合规范,避免概括不当、过于抽象; | ||
2.准确填写设计人姓名、第一设计人国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 |||
3.准确填写所有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 | |||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准确填写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师姓名、资格证号、电话号码(代理师电话需填写区号),并勾选“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且联系人应当是申请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 |||
5.提供总委编号的,准确填写总委编号,并提供总委回执; | |||
6.勾选“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 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 |||
7.属于相似设计、成套产品及局部设计的应当正确勾选并填写; | |||
简要说明 | 1.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 | ||
2.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 | |||
3.指定为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须恰当; | |||
4.不包含宣传用语和对产品性能和内部构造的描述; | |||
5.存在省略视图的须说明原因(如有); | |||
图片或者照片 | 1.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清晰,各视图比例一致,图片绘制符合制图要求; | ||
2.外观设计各正投影视图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的顺序排列各视图;投影关系一一对应;无因对焦、背景、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表达的因素; | |||
3.各视图应当正确命名,各视图名称标注在对应视图的正下方; | |||
4.外观设计图片中所涉及图标、名称等不得侵犯在先权利,不应包含有宣传用语;外观设计图片包含中国版图的,应表达准确、完整; | |||
5.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界面变化状态图逻辑连贯、一一对应,图片名称规范正确; | |||
6.图片中的文字应当规范使用; | |||
专利代理委托书 | 1.电子形式委托书填写的委托信息应与扫描文件一致,并勾选一致性声明; | ||
2.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电子形式委托书和扫描件的委托人均应包括全体申请人;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签章须正确有效。 | |||
填表说明:
一、该自检表(需盖章)为专利申请预审的必交材料,请认真自检,所列自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方可提交预审。
二、该自检表除表头“专利名称”及“产品设计领域”外,其它需手填。
三、若同一申请存在三处以上(含三处)有悖于自检结果的,将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自检单位(需盖章): 自检日期:
自检人姓名: 自检人联系电话: